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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院教〔2024〕10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4-11-21 09:54   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以使职业教育更加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年制高职在籍全日制学生,其他学制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素质育化课、专业平台课和实践性环节。

①素质育化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实用英语、体育、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语文、史论等。

②专业平台课,指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必修一定学分,以保障基本的、通识的、共享的专业基础理论、技术、技能,形成可支撑学生专业发展的基础。

③实践性环节,指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能加强学生技术能力培养的实践性环节对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

①公共选修课,指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面向全院学生开设。

②专业方向课,指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范围内,根据社会、市场的需求,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

关的知识和能力,形成与经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学习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依据。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理论与实践课程:原则上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军训、军事理论、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实践环节等环节原则上以1学分计算。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课程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分。

第六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总学分一般在154左右(具体学分数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选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20%。

第八条 学生经批准注册,学习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九条 学生依照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基础、学习能力等实际情况,在教务秘书或辅导员等的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第十条学生在选课前必须已经正式报到,并在教务系统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学期第二周公布各年级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申报后,教务处在第三周公布选课结果。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选修课选读学生数不足30人,原则上不开课。

第十二条 学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则应坚持所选课程的学习,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因故需退出某门课程的学习,需向开课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缺考将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退课申请应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开课两周后不再受理退课申请。

第十三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将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免修、重修、缓修。

1.免修: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①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提前通过一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该课程成绩按证书成绩记载;

②学生有正当理由证明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具备相应的能力者,可以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③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军事训练。

④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程除应征入伍按规定准予免修的,其余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2.重修:成绩为0分或者缺考的学生必须重修,原则上不得参加补考。经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后注明补考、重修。

3.缓修:学生因学习基础较差或健康条件等原因,学习确有困难者,一个学期可申请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缓修学分一般控制在6分以下。

免修、重修、缓修等手续的办理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任课教师同意,相应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可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选择专业方向课程。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规定如下: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二年。

3.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二年。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读全校性任选课,学生可以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日常操行与综合评定均记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资信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参照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为0分或者缺考除外)。对于学生已通过其它途径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并经国家级考试及格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修与重修手续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提供三甲医院医疗诊断书交由学校医务室开具免修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共基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免于早锻炼及跟班上课。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后通过考核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1.至课程结束尚未交齐作业者;

2.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30%者;

3.不参加必需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已办理免修的学生,不按上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毕业总学分重修费用缴纳等要求参照《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需要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经审核不同意缓考的,应正常参加考试。

凡因病申请缓考,需提供三甲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医务室进行确认,附相关证明材料;因公派活动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允许因事办理缓考。

缓考学生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补考考试,评定的分数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如因休学、请假等原因错过补考考试时间,视为放弃缓考资格,必须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得缓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重修。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成绩为0分或者缺考的学生必须重修,原则上不得参加补考,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后注明补考、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PU平台,折算为素质育化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考核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补考或重修及格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1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详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六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三年制高职以三学年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30%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最长一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停学创业)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在不超过规定学习总年限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最多不超过二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中断学习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不再招生的专业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役后应当尽快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所得学分未超过应修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50%者(不包括休学、停学学生),此项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教务部门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已取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30%),其他学生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陈述与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生资格审核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书)工作手册》当年版本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延长期限内,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结业后进行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由学校审核,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在校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年限,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也可申请取得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后三年内(需在学籍有效期内),通过重修,参加学校统一的考试,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满足毕业条件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或得到相应最低学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三年制高职各专业学生,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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