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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院教[2018]8号-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018-04-08 16:25 教务处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层次师资队伍人才计划”,实现“艺术设计卓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聘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技能、有行业前沿学识的技术专家、技术骨干、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和能工巧匠等兼职教师。为规范学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聘任原则

聘任工作应结合聘任单位的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升学校的行业地位、促进学校的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德为先,兼职教师的聘任应严把政治标准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师德师风。

(二)受聘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行业声望。

(三)优先聘任有五年以上行业企业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熟悉行业企业工作流程,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设计师)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家。

(四)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分类指导

第三条 学校聘任三类兼职教师

(一)产业教授(兼职)

为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探索出的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聘任该类兼职教师在其聘期内承担某一专业的部分教学科研任务,有关聘任单位根据其所承担任务情况,可给予相应的酬金。

(二)专业带头人

为提升专业教学改革与行业产业发展的紧密度,聘请具有行业领军地位的工艺大师或知名设计师等行业骨干技术人员,共同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相关教学工作任务,有关聘任单位根据其所承担任务情况,可给予相应的酬金。

(三)兼课教师

为了承担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进程表中所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专业理论或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任务,有关聘任单位根据其所承担任务情况,可给予相应的酬金。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要求

(一)产业教授(兼职)

根据江苏省人才办、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江苏省产业教授(兼职)选聘工作的通知》要求,聘任具有履行学校副教授及以上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在本人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取得重要成就或业绩,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的专业人士。

(二)专业带头人

应具有行业领军地位的工艺大师或知名设计师,有较高社会声望,具备学校副教授及以上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三)兼课教师

应具有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较高的行业理论水平或较高的岗位实践水平,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系部填写与申请

聘任单位应填写拟聘人员的“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并由聘任单位的党政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后出具书面意见,经聘任单位教学委员会研究后,提出明确聘任意见。

(二)报送主管部门

人事处为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的主管部门,教务处为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的协管部门。通过考核及推荐的拟聘教师,各学院(系)通过学校0A系统专门报告人事处,并说明聘任的理由、拟安排的教学任务及目标。

(三)审核并录入兼职教师资源库

聘任单位上报的材料经人事处、教务处联合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有关职能部门会签提出是否聘任的意见,上报学校主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并正式录入人事处兼职教师资源库。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聘任期限

兼职教师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二)待遇

各聘任单位可以根据所聘任兼职教师承担的实际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根据受聘人对学校工作的实际贡献,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付给相应的酬金。各聘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受聘教师提供必需的工作安全保障。

(三)日常考评与考核续聘管理

1.日常考评与考核

各系部对兼职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及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学校质量控制处和各系部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听课等相关教学检查并提出教学建议,填写考评表,学期末提出考评意见。

2.续聘管理

兼职教师聘任到期前三个月,各个聘任单位要对照聘任的任务与目标对其工作进行总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经考核合格,申请续聘的受聘人员,由具体聘任单位于期满前提出申请报告,续聘材料交人事处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继续聘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兼职教师在校期间如有不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或有不当言论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与聘用合同的约定及时解除其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职务。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以各聘任单位为主,学校统筹协调。各聘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与兼职教师保持联系,及时听取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以满足正式在编专任教师授课任务基础上再安排兼职教师授课计划。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末进行排课时,根据下一学期班级数、课时总数、正式在编教师授课数,对兼职教师课时总数作出估算,并上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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