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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酬金、人员经费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2017-01-09 10:08 教务处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人员经费、劳务酬金发放工作,为减少现金流量,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酬金的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单位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劳务酬金,及参加各类评审、监考、考务、学报约稿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术报告、讲座

校外专家: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 800元/半天

2、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资历专业人员 1000元/半天

3、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资历专业人员 2000元/半天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3000元/半天

校内专家:

在非工作日时间,校内教师开展学术报告、讲座的,教授最高800元/次,副教授最高500元/次,讲师及以下最高300元/次

(二)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等 200-1000元/场

(三)各类考试

1.自主招生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00元/场

周六、日150元/场

命题费 校内800元/次

面试专家 校内300元/场(周六、日400元/场)

校外800元/场

2.普通话测试

普通话评测费 5元/生

普通话辅助评测费 3元/生

3.竞赛类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00元/场

4.自学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00元/场

5.高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50元/场

6.招聘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00元/场

命题费 500元/次

阅卷费 校内500元/次,校外800-1000元/次

面试专家 校内500元/场,校外1000元/场

(四)学报编辑部稿费等

约稿稿费:特约稿150元/千字,专家稿100元/千字,一般专题稿50元/千字。

自然来稿稿费 30元/千字

外审 100元/篇

内审 50元/篇

英文翻译稿 30元/千字

审读 2500元/人/期

校对 5-10元/千字

专题摄影 10元/张

聘任主编 1500元/期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学术成果专家鉴定 400元/份

学科组评议费 200元/次

评审委员会评审费 300元/次

(六)临时聘用人员顶岗工作 100元/天

三、人员经费的范围

人员经费指学院在册的有工资性收入的教职工以及签订有劳动合同的长期聘用人员等取得的个人收入。除正常工资性收入外,还包括加班费、值班费、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各类兼职或工作津贴、各类培训班工作津贴等。

四、人员经费标准

(一)、加班费

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加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值班费

工作日夜间 40元/晚

周六、周日及寒暑假 80元/天

(三)、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 80元/班

(四)、各类兼职或工作津贴

1、学院规定兼职项目

分工会主席 2000元/人/年

党支部书记 1000元/人/年

主任助理 2500元/人/年

2、院(系)设定兼职项目

教研室主任 2000-2500元/人/年

科研、党务、实训助理 1000元/人/年

分团委书记 1000元/人/年

3、院(系)其他工作津贴

由各院(系)自行制定标准发放。

(五)各类培训班工作津贴

根据院(系)与举办方签订的管理办法,由各院(系)、部门在项目经费规定的比例内发放。

五、管理规定

(一)劳务酬金

1、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2、校内评审费、讲座费发放对象主要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参加评审、讲座的教职工。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学校的工作会议、评审会议、学术活动不予发放劳务酬金。工作组织部门人员不予发放劳务酬金。

3、临时聘用人员顶岗工作,由人事处归口审批。

4、新增劳务酬金发放项目需报人事处、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5、各类劳务酬金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人员经费

1、上述人员经费标准是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同时计入个人全年总收入。

2、教职工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发放相关津贴, 有专项或特定经费支持的工作任务,在专项中列支。

3、院级兼职项目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在年终绩效分配时下发至各院(系)。如有新增发放项目以人事处、财务处通知为准。

3、各院(系)自设的人员经费不得使用预算内经费进行发放,应在创收收入中列支。

4、各院(系)所有人员经费应由行政秘书按月汇总,经由系部审核通过,报人事处备案后由财务处发放、记录,在年终绩效分配时一并计入系部核拨经费。

六、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如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苏美院[2016]32号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劳务酬金、人员经费发放管理规定(试行).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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