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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2015-05-28 16:16 教务处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苏教高〔2004〕29号),我省首轮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于2004年-200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评估院根据教育厅部署,于2004年完成了2所院校的试点评估工作,2005评估14所,2006年评估17所,2007年评估31所。在64所参评院校中,41所院校评估结论为优秀,16所院校为良好,7所为合格。

2008年,教育部印发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同年,省教育厅也印发了《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苏教高〔2009〕39号),宣布我省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正式开始。

受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委托,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省教育厅部署,新一轮评估工作将在2009年—2014年期间完成,评估对象是全省独立设置的79所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2010年为新一轮试点评估,试点院校为10所左右。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教高〔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2008年开始,各地原则上应依据本评估方案开展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本评估方案发布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根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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